沛县法院六种方法强化行政案件沟通协调
作者:孙彪 刘丽丽 发布时间:2007-09-13 浏览次数:1084
本网徐州讯:沛县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注重沟通协调,不断提高协调艺术,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了有针对性的六种协调方法。
一、情感沟通法。沟通首先是情感上的沟通,承办法官要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营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情感距离,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原告认为“官官相护”、被告认为“民告官张口三分利,不给也够本”、第三人认为“拉我进来就是要我出钱”等错误认识。
二是直觉观察法。在行政审判中,案与案不同,人与人不同,因而形成了每个案件固有的特点。承办法官要善于察言观色,做到听其言,观其行,知其人。从当事人的身份角色、文化程度、年龄状况、行为语言、生活背景中观察他们的性格特点,诉讼动机,对立状况,从而选择正确的调解方法。
三是换位思考法。我们首先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换位思考,多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以已度人,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其次是让行政相对人进行换位思考,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认识问题,真正达到彼此理解。同时承办法官要掌握沟通协调的主动权,避免出现案件当事人误认为法官是在帮某一方和让某一方牵着走的情形出现。
四是案例疏导法。在行政诉讼的原告中,有相当一部分在起诉时不是以法律规定预测自己所涉案件的输赢,而是用与自己诉讼相类似的案件作比对,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在充分辩法析理的同时,用当事人熟知的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此案与彼案的异同,引导当事人明确争议的焦点,找准争议各方的弥合点,理智地进行诉讼,心平气和地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五是批评教育法。案件承办法官在批评教育时,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主要矛盾就是有过错的主要事实;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导致过错事实发生的过错方或主要过错方。承办法官通过对过错或主要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错道歉,使对方心理得到平衡,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放弃不合法的要求,促成对争议的问题达成合意。
六是合力协调法。案件承办法官在沟通协调过程中,善于寻求法官之外的各种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调处争议。公安局申请对朱寨镇村民赌博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6件案件,就是采取这些协调方法促使当事人主动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