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雕花门并非全实木 法院调解退还7740元
作者:刘晓璐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374
李某新房装修,到本市某大型家居市场订购了9套实木雕花门,约定九套实木雕花门全部用花梨木制作,每套价格2860元,李某按期支付了货款,但在收到木门时李某傻了眼,原来商家交付的不是约定的全部是花梨木制作的实木门,而是花梨木板贴面的杉木插接门。李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损失11000元。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经过法院调解商家退还李某7740元,得到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判别张某是否构成欺诈,而构成欺诈的前提是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法院认为,结合李某对样品的了解程度、全实木花梨门的市场价格,现有的证据是无法证明张某构成欺诈的。首先,李某是看样定做,但从广州厂家出具的通知和产品宣传册等证据看,张某从2005年9月18日后未经销过原实木雕花(花梨)门即“全花梨木制作”门,所以李某不可能在张某处看到“全部用花梨木制作”的门面样品。而且李某、张某双方在协议中对9扇门的型号约定十分明确,而依据张某宣传资料可知,该型号的门均非原实木雕花(花梨)门。其次,从广州厂家出具的通知和徐州经销处出具的证明看,在李某购买9扇门时全实木花梨门的市场价格约为8000元,张某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体工商户不可能仅以286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李某与张某对于9扇实木雕花木门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每扇门2000元,李某支付的总货款25740元,由张某一次性退回7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