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义出头写借条 被判还款终后悔
作者:蔡萌 发布时间:2011-11-17 浏览次数:309
刘山向原告王伟借款50000元,在催要借款过程中刘山的朋友李庆华仗义出头以自己的名义向王伟出具借条,后双方均未按约还款,原告王伟遂以李庆华为被告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李庆华偿还王伟50000元。
原告王伟与被告李庆华及案外人刘山系朋友关系。2009年8月10日刘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一年后偿还。后因原告急需用钱,要求刘山提前还款,但双方就还款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被告李庆华与双方均是朋友,便从中调解,并担保刘山将在一个月内还款;为增强可信度李庆华于2010年2月3日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王伟人民币5万元正 欠款人李庆华 一个月内归还 ”。借款到期后,双方均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庆华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庆华以自己的名义就案外人刘山与原告王伟之间的债务向原告出具欠条,其行为属于对该笔债务的承担,李庆华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庆华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案外人刘山另行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