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担保须谨慎,别让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吕玉牒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次数:763
不久前,申请人杨某总算了结了一桩心事。
“2015年应某找到我,说让我给他做个担保,我觉得都是朋友,就同意了。结果他不仅不还钱还玩失踪,把我坑惨了!”杨某回想起从2015年至今的生活经历叫苦不迭,“经过这么多事,朋友是没得做了,他必须要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代价!”
原来,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应某原是好友关系。2015年,应某向他人借钱,请杨某为其担保,杨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便同意了。但到了约定还款时间后,应某却拒绝还款,债主遂将借款人应某与其担保人杨某一同诉至法院。在应某消失不见的情况下,杨某最终将借款还清。案件结束后,杨某找应某追偿,但应某屡次推脱,拒不偿还。杨某无奈,只能向盱眙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盱眙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杨某与应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应某在履行了第一期还款后再次销声匿迹,并被列入了失信人黑名单。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各种执行措施的强大压力下,2019年5月底,应某私下联系杨某意图再次达成和解。杨某立即向盱眙法院执行局提供线索,盱眙法院执行局迅速出动,成功将应某控制。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应某当晚即将所有的案款全部转到法院账户。至此,困扰申请人杨某多年的烦恼终于得到了解决。
日常生活中,像上文中的杨某一样,在尚不明白担保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仅出于朋友义气或信任,就轻易帮朋友做了担保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借款到期后,说好还钱的朋友拒不还款,甚至偷偷跑走,直到银行起诉到法院,担保人也被列为被告时,这些做了担保的“好朋友”们才恍然大悟。可此时后悔也已经来不及了,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地代为偿还借款人尚欠的借款。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而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担保人都不会写明自己的保证方式,或者只是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处签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此时,一旦借款发生纠纷,保证人需承担与债务人一样的还款责任,即连带清偿责任。
盱眙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为人担保须谨慎!在担保前要详细了解借款人的经济能力、资信状况,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此降低还款风险。切勿碍于面子或贪图小利为人担保,否则,一旦诉至法院,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