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沛县法院朱寨人民法庭紧紧围绕“公正高效”的司法工作主题,努力做好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2006年至今年上半年,朱寨法庭共收案362件,结案352件,结收比为97%,其中调解结案278件,调解率为77%,撤诉16件,调撤率达到84%,案件审理天数8天。上诉4件,上诉率1.14%,无一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审判工作质效指标尤其是调解工作成效在全市人民法庭中乃至全省人民法庭中名列前茅。为此朱寨法庭制定和落实了多项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诉调网络对接。朱寨人民法庭从最基础的工作入手,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网络。他们积极争取驻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率先在朱寨镇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中心,由法庭庭长担任中心主任。该中心以法庭为核心,各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各村调解委员会作为网络成员积极参加。充分利用原有的调解资源,辖区每个村设一个专职调解员兼信息员。经过试点,后又在法庭辖区的其他几个镇全面铺开。朱寨法庭把各镇各村的专职调解员名单上墙公布,方便群众监督。这样,就在当地形成了一张以法庭为重心,以各镇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为中间力量,以村级调委会为基础依托,点面结合、上下联动的社会调解网络,为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并开通咨询热线,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 建立绿色通道,实现诉调程序对接。朱寨法庭认为,效率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坚持公正第一的前提下,应当把司法效率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如果不讲究效率,诉调对接相比各个部门各自为战就毫无优势可言。因此,朱寨法庭提出了“诉调对接,绿色通道”的口号。主要办法有一是诉前委托调解,对于未经人民调解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庭的,法庭主动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点,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寻求行政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法庭将案件以委托形式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或有关行政机关。二是协助调解,对于农业承包、相邻关系及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案件,在开庭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纠纷发生地,邀请村委会、居委会或其他相关单位共同进行庭前调解。朱寨法庭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实践,经常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人参与调解,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强化业务沟通,实现诉调业务对接。实行业务培训制度,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一是办班培训,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案例探讨等形式,讲解的重点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与基层情况相适应的调解方法、技巧。去年以来,朱寨法庭共为辖区各镇举办培训5次,参训人员达210余人次。二是包片指导。该庭每位干警负责两个镇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通过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了解民调机构的工作情况,帮助总结工作中的得失,进行不拘形式的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会商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去年以来,该庭进行个案指导14次。三是以会代训。法庭干警受邀参加各镇村调解组织的例会,在互相交流工作经验的同时,向调解员讲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传达上级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的规定。四是以庭代训,对一些典型案件,法庭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开庭旁听、庭审观摹,使他们从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他们识别证据、主持调解的能力。特别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邀请调解组织负责人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参加庭审旁听。五是与调处中心紧密配合,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定期向调处中心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信息,并负责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技能、证据收集、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培训。建立咨询制度,帮助指导调解人员规范工作程序、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建立通报制度,对撤销或宣布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及时向该调解组织通报,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予以改进。

(四)坚持依法调解,实现诉调效力对接。朱寨法庭认为,诉调对接是个新生事物,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实现诉调对接的新方法、新途径,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调解时都应该严格遵守依法、自愿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社会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庭审判人员制件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法庭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遵循“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不轻易否定人民调解的效力,实现了人民调解协议和法庭调解在法律效力上的对接。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以及镇调处中心分流指派有关职能部门或者组织就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确定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审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先行调解。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信息简报形式对涉调案件处理情况向镇调处中心有针对性地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