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五步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效果好
作者:陈雪艳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255
去年,新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7件,结案87件,结案率为100%,其中通过协调解决70件,调解率80.5%。该院坚持把涉诉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作为行政审判的立足点,积极探索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新办法、新举措,取得了明显的实效。
坚持协调自愿。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主动征询当事人意见,积极做好法官释明工作,以合法性为标准讲明协调案件的利弊得失,使当事人作出恰当的选择。
把握协调方式。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焦点及当事人诉求,制定具体的协调方案。对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着力做好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协调工作;对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的,则重点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劝说其主动撤诉。
明确协调步骤。对于一般的行政案件首先由承办人主持协调,协调不通的,由合议庭主持协调,仍协调未果的,由庭长再次主持协调,重大、群体性案件由分管院长亲自参与协调,形成四位一体的四级协调机制。
协调贯穿案件始终。在开庭前针对矛盾尖锐、政策性强或当事人较多的行政纠纷,主动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平缓当事人情绪;庭审中围绕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向当事人明理析法,阐明是非利害关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庭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反馈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可能的诉讼结果,让当事人进行利弊权衡,力争在判决前将矛盾化解。
注重协调沟通。对于敏感性较强,特别是有群体性和上访苗头的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及时将案情上报庭长和分管院领导,并主动向市委、人大汇报,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