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项“尽可能”着力解决相邻权纠纷
作者:鲍旭 发布时间:2007-09-06 浏览次数:1166
本网徐州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一向具有矛盾较大、积怨较深、调处较难的特点。新沂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四项“尽可能”处理相邻关系案件,以确保依法、及时、公正处理相邻纠纷,促进社会基层和谐。
一、尽可能到实地进行勘验。作为发生在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涉及不动产位置、范围、排水、通风、采光等具体问题。庭审中,当事人一般只能以照片等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但照片作为证据存在固有缺陷,如拍摄角度、取景范围的不同可能会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另外,仅凭照片也无法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全面、直观、准确的认识。为确保准确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法官处理相邻关系案件应当尽可能前往现场勘验。
二、尽可能以调解解决纠纷。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大多是毗邻而居,在因不动产利用产生纠纷后,如果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往往会造成关系紧张、反目成仇的局面,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加,不利于社会和谐。法庭经调研认为,在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实践中,虽然调解的空间小、难度大,但基于当事人双方紧密相邻、矛盾容易激化。为防止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必须将调解贯彻在处理相邻关系案件的全过程之中。
三、尽可能在判决中杜绝模棱两可的词语。在相邻关系案件处理中,有些与争议关系不大的尺寸数据,法官或书记员有时会用“大约”、“左右”等词语进行概括。这种模棱两可的词语有时会对案件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第一,不利于准确记录、查明、反映案件事实。第二,不利于执行中的具体操作。第三,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庭工作的不满。法庭提出书记员在庭审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中,承办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应当尽量排除模糊性词语的使用,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四、辩法析理、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由于相邻关系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案件双方当时认为农民群众居多,造成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自行参加诉讼,很少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由于对诉讼法律知识的欠缺,因此案件宣判后的释明答疑工作尤其重要。我院要求审判人员在宣判后应当进行释明答疑工作,将处理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向当事人讲明、讲透,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使当事人听懂想通、尽可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