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对全县100多名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
作者:溧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9-04 浏览次数:709
首先对罪犯徐某宣告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撤销缓刑的原因是罪犯徐某在缓刑服刑期间刻意逃避监管,并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副院长芮铭珍结合案例,对到会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深入的警示教育。她指出,依法对缓刑犯撤销缓刑是我院严格执行缓刑犯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举措。针对目前社区矫正对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她深入浅出地阐释了什么是缓刑犯以及缓刑犯应当遵守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参加旁听的矫正对象以徐某案件为警示,正确认识并端正自己的行为,自觉接受考察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市司法局、县检察院、县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也分别提出了要求。
经过多方位的警示教育,10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深深地触动。他们表示,今后一定要吸取徐某的经验教训,在考验期内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监督机关进行管理,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