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对中止执行案件,敢于亮剑“执行难”。今年来,该院把中止执行案件全部纳入执行工作动态管理范围,从加强群众关注的执行热点、难点入手,进一步规范案件中止执行,有效地克服了随意中止执行状况。

一是推行中止案件全程公开制度。为提高中止案件的透明度,消除当事人的疑虑,接受社会监督,该院大力推行中止案件全程公开制度,执行人员把中止案件条件、程序向当事人作详细解释,并把中止案件条件、程序及每个中止案件的全部流程定期以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这是加强执行工作社会管理的一新举措。

二是建立执行监督制度。执行部门是热点部门,为加强对执行案件的有效监督,该院建立了外部和内部监督体系,以确保执行权的正确行使。外部监督主要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行监督员,除由他们进行日常监督和信息反馈外,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听取意见。内部监督除了实行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制、院庭长审批制和重大执行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制以外,主要是实行执行案件跨部门裁决和案件质量评查监督。

三是推行中止案件复查制度。恢复执行案件并不能在质效统计中显现,该院为消除审判管理工作的盲区,加强对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制订了《恢复执行案件管理办法》,对恢复执行案件诸环节进行了规范。该管理办法规定,承办人应当自收到恢复执行申请的十日内,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申报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三个月内执结。如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对于原中止案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写明本院受理申请的时间、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采取的执行措施、不予恢复的理由等。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原和解执行案件,应交行政庭听证,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下达后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除外),该办法的制定,既便于对执行人员的工作量进行考核,又避免了案件当事人的无序申请,更考虑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变化周期。

四是建立案件中止执行与举报悬赏同步公示制度。该院为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出台了《对执行中止案件实行报刊公告及举报奖励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在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认真调查,并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人也不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对被执行人住所或工作单位在本市的,每季度集中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举报属实的,则按一定的比例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人的权利。该做法实施后,收效甚佳,一部分中止执行的案件又得以顺利执结。该制度的实行同时也增强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该制度明确,如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等线索,系原执行人员工作疏忽而未能发现导致案件中止执行的,在考核时将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这样既促使执行人员认真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又避免了被执行人多支付奖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