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亲戚家的钱财也犯法
作者:刘莉莎 马苏宁 发布时间:2011-11-16 浏览次数:430
昨日,丹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案看似一起普通的盗窃案,它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被害人是被告殷某的亲属们。
被告人殷某25周岁,丹阳人,初中文化。殷某的第一次盗窃就是在亲戚家,2010年11月的一天中午,殷某在亲戚姜某家玩耍,趁姜某不备将其家中价值四千余元的黄金首饰偷偷放进口袋里,殷某认为在亲戚家“拿”点东西应该不算犯法,而亲戚也确实没想到自己的首饰不见与殷某有关。第一次“拿”亲戚家的东西让殷某尝到了甜头,钱物来得如此轻松让殷某觉得亲戚家的东西就是“拿”起来方便。同月的一天中午,殷某又逛到丹阳某镇的亲戚张某家,发现张某家没人,殷某想起来张某家的钥匙是压在阳台的花盆底下,遂拿出钥匙开门擅自进入了张某家中,这次也是收获颇丰,他拿到了黄金手链还有一千余元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五千余元。一而再的得手,让殷某更加肆无忌惮,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殷某作案四起,盗窃所得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
归案后,几名被害人纷纷惊讶不已,他们都没想到实施盗窃的会是自家人。殷某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他声称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不知道“拿”亲戚家的东西也算盗窃。尽管被告人殷某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原谅,但鉴于殷某盗窃所得的金额巨大,法律仍然给了殷某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