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内再行骗 撤假并罚获刑四年半
作者:鲁延 发布时间:2015-12-10 浏览次数:462
曾因盗窃罪在2011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的颜光,2013年7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在假释期间不思悔改,竟铤而走实施诈骗犯罪。2015年7月3日,洪泽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决定撤销(2013)连刑执字第0899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严昊的假释裁定,颜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加原判刑罚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二天,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颜光通过网络认识二被害人,在网络“虚拟世界”里,颜光采用隐瞒自身婚姻、财产、家庭状况等真实信息,虚构自己为南京人、未婚、高学历、高收入等事实,逐渐取得黄翠、许萍的信任,与该两受害人同时保持恋爱关系。为了达到骗取二被害人的目的,颜光编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从黄翠出骗取现金83300元;编造做房地产工程等事实,以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需要弥补工程款等理由骗取许萍现金146000元。颜光先后骗取黄翠、许萍两人现金共计229300元。见事情败露,颜光相继退还二被害人现金86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且得到被害人黄翠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颜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刑罚施行并罚。(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