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是多年好友。2019年5月,张某将自己的金首饰暂放李某家中保管,同时委托李某帮忙打听有没有认识回收金首饰的熟人。李某经过多方打听,听说孟某专门回收金银首饰。于是李某联系孟某,询问其是否回收金首饰,价格如何。孟某称金首饰290元/克。李某自以为价格合理,未经张某允许,擅自将金首饰变卖给了孟某,孟某将款项支付给了李某。后张某多次询问李某,有无打听到回收金首饰的熟人,李某均隐瞒实情,告知张某尚未打听到熟人。

2019年8月,张某向李某提出拿回自己的金首饰,李某谎称已经联系了一个熟人,马上要来回收,请张某再耐心等几天。又过了半个月,张某见李某一直未联系他,遂再次提出要拿回自己的金首饰,但李某仍然让张某再等几天。张某突然意识到可能出了问题,坚持要拿回金首饰。李某只好向张某坦白,金首饰早已变卖给孟某。张某询问所得价款,李某称总共变卖了47200元(162.75g左右),290元/g。张某听闻大怒,现在金首饰回收的价格已经超过320元/g,责怪李某太冲动,且事先未经其允许,也未与其商量,就变卖了金首饰。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市场价320元/g赔偿自己的损失,李某不同意,认为应该以自己变卖的价格290元/g照价赔偿。两人各执己见,为此大吵一架。

后经协商一致,李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张某52000元,分期给付,2019年10月前还15000元,其余于每月25日前还10000元。后李某仅给付了30000元,剩余22000元迟迟未给,张某多次催要,李某拒不给付。张某遂向东台法院起诉要求处理此案。

东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保管人,其无权擅自处分张某的金首饰。鉴于李某已经将张某所有的金首饰出售,无法返还,故应向张某赔偿损失。后李某认可应赔偿52000元,并向张某出具欠条,故其应按照约定数额向张某按期给付相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