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病人医院摔倒 医院尽到义务免责
作者:史忠升 发布时间:2015-12-03 浏览次数:590
2014年2月,八十余岁的病人伏某在金湖县某医院住院期间,凌晨起床如厕,在其子王某未进行陪护的情况下,在回来途中的走廊处,原告摔倒,至右髋关节处骨折。原告前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39227.34元。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金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原告两天前全身无力等身体病状和年龄已达88岁高龄状况,要求原告的亲属进行陪护,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到了陌生地方凌晨如厕时,未按照被告的医嘱进行陪护,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原告承担,判决驳回原告伏某的诉讼请求。伏某上诉后,淮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友情提醒:安全保障义务人并不必然承担责任。在无法定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若受害人没有尽到一个合理的谨慎人应有注意义务,而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具有对此问题的防范性、可预测性时应当免责。因此,高龄带病老人在夜间无人陪护时摔倒,安全保障义务人在事先要求其陪护的情况下应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