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拒不兑付当初销售提成的承诺,员工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院。近日,句容法院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3年6月,徐某入职句容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在销售主管岗位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制定了《方案》一份,该《方案》规定员工销售房源数量超出当月目标,每超出一套,则当月所销售的全部房源提成点在千分之一基础上增加万分之一,上不封顶,若完不成销售任务,仍按千分之一提成。2013年12月,徐某的销售任务为3套,徐某实际销售房源13套,总价为3400万元,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应按千分之二支付原告提成67112元。2014年1月,徐某销售房源1套,价款195万元,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应按千分之一支付徐某提成1950元。公司已发放28000余元,尚欠徐某提成40000余元。现要求某房地产销售公司支付徐某销售提成402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则认为,公司制定的《方案》只针对第一期开发的房源,第二期开发的房源并不执行该《方案》,徐某所销售的房源为二期房源,公司不应按《方案》规定支付提成,并且徐某中途离职,徐某销售房源的后续工作均由他人完成,公司规定此种情况只能支付提成的80%,另20%提成由他人享受。

  句容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徐某入职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在销售主管岗位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7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对绩效工资作出了约定,即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劳动者的业绩和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2013年7月下旬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制定了《方案》。该《方案》规定员工销售房源数量超出当月目标,每超出一套,则当月所销售的全部房源提成点在千分之一基础上增加万分之一,上不封顶,若完不成销售任务,仍按千分之一提成。2013年12月原告销售任务为3套,原告实际销售房源13套,总价为3300万元。2014年1月徐某销售任务3套,徐某实际销售房源1套,价款195万元。公司已发放上述房源的提成28000余元。2014年8月,徐某离职并填写了离职交接申请单。2015年3月,徐某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3月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销售公司支付徐某提成4026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方案》规定员工在离职前客户房款已付清的,员工在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后之发放总提成的80%。庭审中,徐某认可被告扣除20%提成,按照80%发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劳动者的业绩和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后被告公司制定了《方案》,对销售提成作出相关规定,故被告应按照《方案》规定支付原告涉案房源的销售提成。2013年12月原告销售房源13套,超任务完成10套,故根据《方案》规定该月的提成比例为2‰,提成数额为67000余元(3300万元×2‰)。2014年1月徐某销售房源1套,根据《方案》规定该月的提成比例为1‰,提成数额为1950元(195万元×1‰)。另被告制定的《制度》中规定了离职员工的提成按80%发放,原告庭审中亦认可按80%发放,故被告应发放的提成数额为55000元[(67000元+1950元)×80%],现被告已发放28000余元,尚欠26000余元。房产销售公司辩称《方案》只适用第一期开发的房源,对此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公司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某提成26000元。该案后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