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工人用“妙招” 耍小聪明赔大钱
作者:谢文龙 吴雪风 发布时间:2015-12-01 浏览次数:777
用人单位想辞退工人,但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将工人调入其他岗位并降低工资,意图迫使工人“主动”辞职。果然工人无奈之下只能辞职,但用人单位未料到的是工人告上法院,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刘某于2013年6月1日到句容市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每月工资大约2660元。2014年9月底,公司进行裁员,刘某也被公司人事部门告知要其主动辞职,辞职后就可以结算剩余工资,但刘某没有同意。2014年9月初,公司以刘某对公司改革制度不满,消极怠工,将刘某岗位调至后勤部门,工资每月仅1480元。此后,刘某找到人事部门要求恢复自己的工作岗位及工资,但遭到人事部门拒绝,人事部门负责人称调岗是公司的的管理安排,刘某应该服从,不服从可以辞职。2014年9月中旬,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辞职单上注明公司未与自己协商,单方决定调整工作岗位并大幅降低自己工资标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4年11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服,2015年5月诉至法院,称公司单方决定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并降低自己的工资标准,迫使自己辞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4050元。且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近3万元。公司承认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认为是刘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以及相应的工资标准,但应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刘某岗位,并大幅度降低刘某工资报酬,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5月止,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双倍的工资。最终,法院根据刘某2013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每月应发工资平均数额,判决公司支付刘某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5月止双倍工资的差额29000余元、经济补偿金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