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每一个家庭的欢乐和谐对全社会的稳定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家庭的稳定和谐应当建立在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缺乏相互理解与尊重的婚姻,是难以获得幸福的。

 

1986年,19岁的任某与30岁的肖某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不久便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由于任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的生活虽然算不上多姿多彩,但也可以说是风平浪静,很快二人的女儿和儿子便先后降生。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年龄差距比较大,缺乏共同语言,二人之间不断发生摩擦;加上肖某脾气暴躁,经常无缘无故殴打任某。为了家庭的和睦,任某一直忍气吞声。但肖某非但不知体贴,反而变本加厉的肆意发泄,这也使得性子温和的任某逐渐无法忍受这种非人的待遇,甚至曾两次喝毒药自杀。2000年的一天,肖某再次毒打了她,忍无可忍的任某决定外出打工。并且,为了防止自己走后儿子独自在家受到自己同样的待遇,任某将儿子带着一起出走(其女儿外出上学)。一直到现在,双方就再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目前,双方的子女皆已成年,女儿已经出嫁,儿子跟随任某在外地打工。2011年,在儿子的鼓励下,任某终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肖某离婚。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与肖某经人介绍认识,自1986年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均已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故双方的同居关系应按事实婚姻处理。法院对任某与肖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要求离婚的原因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定任某与肖某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任某请求与肖某离婚理由成立,遂支持任某的离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