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周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认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2004年进入江阴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的工作,最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5年4月,然而,他在2014年2月便被公司解聘,这是为什么呢?事情还得从2013年5月说起,当时,该公司对《员工手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方案通过张贴、集中阅读等方式向员工征求意见。周某对探亲假的规定、月度奖励计算方式、病假对年终奖的影响等内容表示不满,他明确表示自己意见很大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然而,公司收集员工意见和建议后,与公司工会协商,最终并未采纳周某的意见,按照原修改方案制定了《员工手册》。新修改的《员工手册》如期下发,但气愤的周某两次拒绝签收,被单位先后给予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在之后的工作中,周某又存在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一次未按规定请假旷工2日、一次消极怠工,经公司多次沟通教育后仍无改进,公司遂将周某违纪情况通知工会,向工会说明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的原因并征求其意见。工会同意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2014年2月,公司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不服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裁决,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拒收《员工手册》、擅自离岗、旷工,消极怠工,单独看某一行为,似乎并不足以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但其屡教不改,作为生产一线的操作工,其行为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正在运转的机器停止运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综合此一系列行为,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