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是健康的运动,而许多运动尤其是竞技性运动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参加体育活动时除了要积极投入还要遵守竞技规则、注意自我保护,否则一旦发生伤害就得不偿失。如东近期就发生了一件学生在体育课上踢球受伤的案件。

  2014年3月一天,某中学体育课上,教师安排好活动后离开了操场,学生们自发组织了足球比赛,踢球过程中张某与同学王某在争抢时受伤,致左内外踝骨折,遗有左踝关节活动受限,构成人损十级伤残,造成损失12万余元。因各方对应担责部分分歧较大,故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所在学校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该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行为,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管理中存在过错,王某与张某受伤有因果关系,两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此判决王某和学校各负担2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己负担60%。张某不服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该案中学校的任课老师在上体育课时,未在教学现场,对学生踢球没有给予安全教育和指导,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故对张某的受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足球比赛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均知道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张某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行为。张某应该能预见到参加活动的风险,自身应承担责任。张某的受伤是由于王某的抢球引起的,故王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各种因素酌情确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