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2日下午2时许,陈某到某银行徐州分行前台大厅的坐式柜台办理业务。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陈某不慎将脚伸进柜台下方的空隙中,办理完毕后,陈某从座椅上起身离开时,被坐式柜台下的电脑线绊倒摔伤。

  陈某随即被银行工作人员送入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陈某的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3月26日陈某出院,住院32天。此间产生的医疗费28000余元已由徐州分行负担。

  陈某出院后,认为徐州分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设备进行妥善管理,是造成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徐州分行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其他赔偿费用。陈某多次与徐州分行协商,但均未协商一致。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徐州分行支付陈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8408元,并由徐州分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徐州分行认为,陈某在徐州分行处办理业务摔倒是事实,陈某在办理业务时,不小心用脚把电脑线勾出来。起立转身时,没有发现这个情况,在向前走时绊倒了。陈某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自我保护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后果,应由双方共同分担责任。

  银行是否应该对陈某自己将脚伸进去从而绊倒的行为负全责?

  徐州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不可能对徐州分行柜台底下暗处是否有电脑线及其放置位置事先预知,更不可能对这种潜在的危险提前预判。徐州分行作为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的环境、设施是其基本义务,对自己提供的场所环境、设施应是熟知的。徐州分行因工作疏忽,未将电脑线安全放置,导致陈某被绊倒摔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陈某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是否还应该赔偿陈某误工费?

  徐州鼓楼法院认为,陈某已经52岁,虽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是陈某在退休后仍通过其他工作取得收入,如果陈某主张误工费,其应该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入帐明细、工资发放原始清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

  由于陈某未能提供工资证明等相关证据,故法院不能支持陈某的误工费,陈某也不能对其他费用的请求提供相应证据,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徐州分行承担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