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原告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而非肇事方,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告则坚称原告就是肇事者,双方对相互之间是否发生相撞争执不下。近日,江苏淮安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返还财物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本不认识,但一场交通事故将其联系在了一起。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单位出发回家,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位北边的小桥时听到有人喊跌倒,原告出于帮扶的好意,就回去与路人一起到被告跌倒处询问情况,但被告却称系原告驾车所撞,原告无奈之下带其到医院治疗,已花费近三万元。后原告检查车辆并没有碰撞痕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事故证明。被告陈某却认为,医疗费用均是原告在第一时间自愿并主动支付至医院,事故证明虽称关于车辆无明显撞击痕迹,按常理思维电动车与行人之间碰撞没有明显碰撞痕迹也属正常。根据被告丈夫及儿媳妇与原告及处理事故的交警的几份谈话录音均可以证明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因,原告将被告撞伤应承担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事发当天中午,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单位回家,所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单位东门向北10米处时被被告陈某喊住,称其被张某所撞。后张某带陈某前往单位检查伤情。陈某家人到场后即报警,在交警到场后,原告便与被告丈夫打车将被告送往医院治疗,并通过私人关系为被告办理了住院手续、安排好床位。被告被诊断为左内外踝骨折做了手术,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用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在外,还存在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事发时间为中午,且当天天气晴朗,原告称被告系自己绊倒,但被告在受伤倒地第一时间即呼救并指认系原告所撞,原告随之将其带至医院拍片诊断,在确认被告骨折,被告家人与处理的交警均到场后,原告亦未明确否认撞到被告,仅仅表示“不知道是否撞到被告”,并多次为被告垫付医药费。

  关于事发经过,原告在诉讼中前后陈述不一致,其先是在诉状中称其听到有人喊跌倒,出于本能而好意帮扶,后又称是在返回单位拿手机途中看到被告跌倒遂带被告去医院检查,且被告当时并未指认被其撞到,上述陈述与原告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在交警队的陈述亦前后矛盾。原告对同一事实作出几种不同的陈述,且不能自圆其说,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证据以及调查笔录,应认定原、被告发生相撞事实。因原告为被告支付费用,并非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经本院释明,原告不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仍坚持要求返还财产,因双方交通事故责任还未划分,被告又未放弃主张要求原告赔偿其他各项损失,原告支付的钱尚不足以完全解决原、被告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故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综上,本案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由于没有事发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来证明肇事方,办案法官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及依法调查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确定原、被告双方发生相撞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