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民杨先生非常苦恼,此前自己念及多年交情给自己生意上的好伙计朱某作担保,怎知朱某因债务缠身而潜逃,杨先生作为担保人和债务人朱某一道被债权人告上了法庭,被要求偿还50万元借款。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耍哥们义气盲目为他人作担保的杨先生就这样站在了被告席上。

  杨先生和朱某曾是生意上的伙伴,两人曾有过多年的合作,关系很不错。2014年5月的一天,朱某打电话给杨先生让杨先生去一趟朱某的公司并帮其签个字。去到之后杨先生发现原来是朱某想向徐某借款50万元,但徐某需要朱某提供担保,于是朱某便希望杨先生能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杨先生看到数额这么大的一笔钱,一开始还有所犹豫,但朱某对他说,我只是借这笔钱周转一下,马上就可以还给人家的,不会让你替我还钱的。杨先生碍于多年的交情,不好拒绝,便在借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今年债务到期,朱某不仅没有按时归还借款,还携妻儿潜逃。债权人徐某索款无望便将债务人朱某以及担保人杨先生一并起诉至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徐某借条、借条补充条款、汇款凭证等证据,被告朱某向原告徐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朱某理应及时归还。逾期未还,违约责任在被告朱某,故法院对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朱某归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杨先生自愿为被告朱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现被告朱某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徐某主张要求被告杨先生对朱某的该笔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朱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50万元,被告杨先生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在借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字,意味着债务人逾期还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代为偿还借款。因此,市民在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在涉及巨额借款的情况下,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出于义气或碍于面子就随随便便给他人作担保,否则一旦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作为担保人就不得不为自己一时逞英雄之举承担巨额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