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用明星照片打广告 整形医院被判赔偿
作者:郑羚 彭娟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473
如今,明星代言广告已经是公司企业推广自己产品服务的必要选择了,明星们出于经济利益和提高知名度考虑,也十分愿意代言广告。但难免有些公司企业请不起明星代言,便动起了歪脑筋,偷用、盗用明星图片,其行为结果就是给自己惹来了麻烦,甚至还被诉讼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有关肖像权纠纷案子。
林某系中国知名演员、模特,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去年林某发现昆山某整形医院的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利用自己肖像照片用作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林某认为该医院未经许可擅自利用自己的照片作为商业性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同时认为该医院的行为给自己的公众形象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给其本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林某遂将该整形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精神损失赔偿。
该整形医院则辩称,其网站所有图片来源于合法渠道,人物相似的人很多,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模特,且上传行为系员工个人上传行为,院方概不知晓,该院未对该图片进行任何文章宣传,也未因此获取经济利益。且图片没有对林某进行丑化,没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更谈不上对林某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随后,林某向法院提供了本人照片及公证书,经核对该整形医院网站图片上的人物确系林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昆山某整形医院未经林某同意,将林某的肖像照片用于其经营网站上的宣传,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故对于某整形医院侵犯林某肖像权的侵权关系,予以确认。故判决某整形医院立即停止侵害林某肖像权的行为,删除涉案网站的商业宣传图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林某经济损失40000元。因某整形医院在网站上使用林某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公众对此可能产生不同的认知,公众可能认为这是普通人接受某整形医院服务后可能达到的效果,也可能认为林某的目前外观状态是接受某整形医院服务后达到的效果,两种认知均有可能产生,林某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故该整形医院将林某肖像公开使用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可能误导社会公众对林某的认知,确有不当,故酌情由该整形医院赔偿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