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宜等四人均为长江靖江沿岸企业职工,且章宜、王二、李三有姻亲关系,刘司为王二的朋友。四人在明知处于长江禁渔期且电鱼为禁用捕捞方法的情况下,为寻求娱乐刺激,利用章宜、王二提供的电瓶、电鱼器、电捞海等工具,分别结伙在靖江市天生港码头附近长江水域电鱼。其中:1.2020年4月10日晚,经章宜提议,章宜、王二、李三相约在上述长江水域共同电鱼,共捕获渔获物约5千克,由三人分食。2.2020年4月13日晚,经章宜再次提议,章宜、王二、刘司相约在上述水域电鱼,共捕获鳊鱼、鲫鱼等渔获物3.63千克,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经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章宜等人使用电瓶、电鱼器、电捞海及导线组成的工具进行捕捞的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四人电鱼水域为长江大堤外侧水域,属于长江禁渔期制度规定的禁渔范围。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审理中,章宜、王二、李三、刘司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用于恢复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如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宜、王二、李三、刘司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依法不适用缓刑。综合四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悔罪表现、渔业资源修复等情形,遂判处被告人章宜、王二、李三、刘司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刑期。

【法官说法】本案的章宜等人为寻求刺激,趁夜间相约在长江水域电捕鱼,不仅对自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而且会直接造成相关区域鱼类资源逐渐衰竭。同时强大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导致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的死亡,对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长江十年禁渔,为的是让长江尽快休养生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严格遵守长江禁渔规定,积极参与到长江大保护中。切莫贪图一时之欢愉,罔顾法律规定自酿苦果。(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