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人士婚外找情人,出手大方买车又买房,终有一日一拍两散,想要追回车房款?难!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两起该类案件。

  王飞(化名)系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杨静(化名)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所谓的“情人”关系期间,于2014年6月至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奥迪A4L轿车一辆,车辆总价为367600元,后双方在提车时由杨静付款27600元,余款340000元由王飞向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王飞并于2014年11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上述340000元车款。2014年12月,双方因分手在微信上产生争执,主要内容系因分手关于两人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的财物返还问题。争论未果,王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静返还垫付的购车款340000元。

  无独有偶,时隔不久,又碰上了一起向旧情人追讨房款的案子。杰克(化名)系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王丽(化名)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王丽本身亦为已婚人士。双方在非法同居关系期间,杰克于2011年1月交付给王丽4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次日王丽支付房款并购得房屋一套。后双方关系恶化,杰克起诉至法院请求王丽返还钱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飞与杰克均承认与原配妻子一直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被告保持不正当关系,因此才发生重大财物往来。

  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系基于双方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德,为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公序良俗观念所不允许,王飞与杰克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的财物往来,均系基于两人之间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发生,王飞、杰克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应享有相应的追偿或返还权利。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飞、杰克要求杨静、王丽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后两案原告提起上诉,均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