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 报警人将自己送进牢房
作者:芦霞 发布时间:2015-11-19 浏览次数:429
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本为索赔,却将自己送入了牢房。11月17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的送达,被告人席郭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2月21日大年初三中午,被告人席郭及其母亲、舅舅等人在亲戚席明家吃饭。下午四点半,席郭酒后驾车带着席明及其女儿外出游玩,行驶中与周光驾驶的轿车相撞,两车受损。双方下车查看情况。席郭叼着苹果边走边嚷嚷,要求周光赔偿500元,承担责任。周光及同伴听到席郭口齿不清,闻到他满身酒气,建议报警处理。席郭二话不说,拿起手机报了警。十几分钟后,交警赶到现场,发现席郭有醉酒驾车嫌疑,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鉴定,席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公诉机关以席郭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席郭冷静地指出自己没有酒后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标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下车报警,等待交警过程中,天气寒冷,吃了一个咸鸭蛋,噎住了,才喝了点二锅头白酒润喉咙的,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席郭母亲、舅舅等人的证言,证明席郭在午饭时喝了酒;证人席明及其女儿、周光及其同伴等证明,席郭在事故发生后只吃了一个苹果,并未饮酒;公安机关出具了工作情况说明及视频,证明事故路段及席郭的车内未发现酒瓶,故席郭的辩解无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相关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席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事故的犯罪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事实胜于雄辩
醉酒驾驶入罪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从事相关业务严重超载或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均构成犯罪,机动车驾驶人应充分认识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格遵守法律,切莫心存侥幸,须知违法犯罪必将自食其果。本案中,席郭先是醉酒驾车,举止冲动愤而报警,后又耍起小聪明,指望以“机智”狡辩逃避责任,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