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场所,任何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实施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11月1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过程中,旁听人员黄某无视法律规定,哄闹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五日。

  原告金某与被告石某荣、石某勇继承纠纷一案,港闸法院召集双方于11月17日进行审理。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旁听人员黄某因饮酒,情绪激动,突然无故指责法官程序违法、审理不公,承办法官对其予以了耐心解释并要求其遵守法庭纪律。因诉讼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并重申法庭纪律,此时黄某再次从旁听席走出,大声喧哗,辱骂法官、书记员,承办法官立即对黄某进行了劝诫和警告,但黄某并不罢休,反而情绪更加激动,致使庭审无法进行。

  黄某哄闹法庭、辱骂审判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港闸法院决定依法对其拘留五日。清醒后的黄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写下了检讨书。

  港闸法院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