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招用劳动者 造成损害须赔偿
作者:王晓丹 王莹 发布时间:2015-11-18 浏览次数:688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是用人单位,个人承包经营者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用工资格与条件,其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即是违法的。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因违法招用劳动者,汤某须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高温补贴共计18990元,发包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熊某是一名熟练的打包工,2014年5月他前往江阴某毛料厂找工作,得知该厂的打包业务已经承包给汤某了,熊某便找到汤某,自荐做打包工。汤某招用了熊某并约定了薪资待遇。三个月后,汤某通知熊某不用来上班了,出具了结欠工资18490元的凭证。熊某向该毛料厂索要工资未果,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一周后通知他不予受理,熊某遂将汤某和该毛料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结欠工资18490元及高温津贴500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10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65元。
庭上,毛料厂认为他公司将打包业务承包给汤某,由汤某自主招用所需人员,他公司不予干涉,因此他公司与熊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责任。汤某对结欠熊某工资1849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熊某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熊某与发包企业之间也未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对熊某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将自己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殊不知,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