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百万名车被撞 折旧费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钱晋 闫文杞 发布时间:2015-11-17 浏览次数:616
一款价值百万的名车买了后仅一个月,还未上牌却被撞,由此引发一起巨额赔偿纠纷,原告除了主张21.5万元的不菲维修费外,还要求肇事方承担车辆折旧费3万元,那么到底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了吗?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维修费全额支持,但折旧费未获支持。
2014年2月15日23时50分,长深高速(宁杭)方向某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某客运公司所有的普通货车与同车道吴某驾驶的某市政工程公司的无号牌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市政工程公司将其受损车辆拖至某修理厂修理,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按修复标准确定的车辆损失价值为21.5万元。
为了挽回损失,市政工程公司将肇事货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除主张经评估确认的车辆损失21.5万元外,市政工程公司还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折旧费3万元。市政工程公司认为,其于2014年1月16日才以高达145.5万元的车价购置这辆玛莎拉蒂轿车,购车仅1个月还未来得及上牌,就发生本次事故并造成较严重的车损。“玛莎拉蒂轿车经修理后的安全性能等方面可能达不到原车出厂标准,更何况出了事故的车就会贬值很多。”为此,市政工程公司主张,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应额外赔偿车辆折旧费3万元。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则认为,折旧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该费用。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市政工程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21.5万元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书为证,应予支持;但对于其主张的折旧费,因未能提供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