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路上遭狼狗咬伤 狼狗主人赔偿三千余元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5-11-17 浏览次数:461
深夜回家途中,在小区门口路上被狼狗袭击受伤,原告袁某将恶犬的主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五千余元。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袁某医疗费等损失3600元。
袁某诉称,2015年4月15日晚上10点钟左右,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往家赶,在小区门口王某家养的大狼狗突然冲出来,咬伤了袁某右侧大腿,花费医疗费650元。后原被告之间协商无成,原告将狼狗主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5320元。
王某辩称,袁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小区门口时,按喇叭把狗惊吓了,且自己一直都对狼狗加以管理,应减轻其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狗体高约50厘米,体长约50厘米,应属烈性犬,其危险程度超出一般公众可承受的限度,比其他动物的危害性要大。本案中,原告在回家的路上,被王某家中饲养的大狗咬伤右侧大腿,被告应赔偿原告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综上所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袁某造成的损失3600元。
【法官说法】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损害发生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过失均不考虑,被侵权人无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也无免责事由,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只要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损害事实与动物加害有因果关系,即使饲养人或管理人按照管理规定采取了安全措施,即使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饲养人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