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恶制恶来“维权” 要担责
作者:鲁海军 发布时间:2015-11-13 浏览次数:421
因嫌施工噪音大、建筑垃圾堵门干扰自己的正常经营,为维护自身权益,夫妻档业主拳棍相加于施工负责人。2015年9月28日,洪泽法院对这起因采取违法手段维权,损害他人人身健康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施工负责人王加高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
2014年12月,原告王加高在两被告经营的某厂区内施工,但该工程项目不是两被告的。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王加高也经常到两被告的厂里赊购一些零部件,一来二去也就熟识了。原告欠被告的钱,并不是引起本次纠纷的关键。每天轰隆隆的噪音不仅影响了被告的工人生产,建筑垃圾、原材料随处堆放,让其无法正常经营,多次协调未果。就此事还惊动了环保部门,双方遂埋下怨恨。
被告把这一段时间以来生意冷淡归结于原告的违法施工。“反正是他有错,我就要去惩罚他。趁着他与客户谈生意,去搅局,让他也尝尝被人损害的滋味。”被告张玉萍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他施工违法操作,噪音特别大,建筑垃圾搞得到处都是,经常堵门,我找他理论一点错都没有,况且看到他对我老婆动手,如此不讲理,我才出手的。”被告胡大宝也是一脸茫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玉萍首先动手拖拽并抓挠原告引发本案纠纷,被告胡大宝主动加入殴打原告,且在双方被他人劝离后又捡起路边一根直径约10mm的铁棍追着击打原告,造成原告头部轻微伤,故两被告对原告身体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王加高在遇到纠纷时没有克制自己的行为,也有殴打张玉萍的行为,激化了矛盾,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两被告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法院遂作出文中开头的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