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本是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改造的机会,可是一些犯罪分子确利用缓刑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有利条件,继续行骗,不仅把别人骗了,也把自己给“骗”进了监狱。近日,沛县法院对一起诈骗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以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收监执行。

  原来是2014年8月20日许,被告人张某伙同程刘某、李某(均已判刑)预谋使用在我国不属于自由兑换货币的秘鲁印蒂冒充瑞士法郎进行诈骗,在沛县某乡镇由被告人张某随机寻找目标,后找到被害人黄某,谎称自己系外地人,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需要去找在某乡政府工作的同学帮助兑换人民币为由,让黄某带路到该镇政府门前,后刘某冒充该政府办公室主任,说自己可以帮助被告人张某兑换外币,让黄某带其到该镇信用社门口,李某冒充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以兑换外币可以获利为由,对被害人黄某实施诈骗,骗取人民币20000元。

  其实早在2013年,张某就以犯诈骗罪被外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还在缓刑考验期的他竟然继续行骗,后果可想而知。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缓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遂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剩余刑期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这真是坑了别人也坑了自己,切莫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