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穷水尽难执行 另辟蹊径破难题
作者:徐海燕 发布时间:2015-11-12 浏览次数:443
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却表示无力赔偿,法院执行过程中数次拍卖单位设备也遭遇流拍。山穷水尽之时,南通市港闸法院及时转变思路,另辟蹊径,最终顺利为劳动者讨回公道。11月10日,港闸法院执结这起劳动者工伤待遇纠纷案件,有效保护了女工朱某的合法权益。
2013年9月,就职于港闸区某游乐公司的朱某在上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构成劳动能力十级伤残。因游乐公司与朱某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朱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2月,法院判决游乐公司支付朱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游乐公司一直未予履行,朱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港闸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随即开展财产调查,发现游乐公司自成立以来,因为市场不景气等原因导致公司效益一直不佳,所以连银行账户都没有设立,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公司经营的几台游乐设备。港闸法院启动设备拍卖程序后,无奈由于无人竞买,导致两次拍卖均流拍,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不能让劳动者流了血还要再流泪!”执行局局长张善华决心啃下这块硬骨头。他与承办人一道重新梳理案情,决定转变思路,以游乐公司负责人杨某为突破口。他与承办人多次联系杨某,释明法理,告之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杨某只是双手一摊,表示公司入不敷出,没钱赔偿。由于游乐公司没有银行账户,法院执行中无法掌握其具体财务情况,而杨某又不配合履行,港闸法院决定对杨某予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随即冻结了其银行账户中的相应存款。
接到法院罚款决定的杨某这下慌了神,他当即找到承办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双方经过协商,朱某最终与游乐公司达成和解,并当场拿到了赔偿款。根据杨某的表现,港闸法院也对其减少了罚款金额,变更为罚款5千元。至此,一起本已山穷水尽的案件最终柳暗花明,顺利执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善华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