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索债造成损失无证据 当事人无理缠诉被驳回
作者:龚雪 发布时间:2015-11-11 浏览次数:513
陆某与某公司法人代表之间有17万元的经济纠纷,因索债多次前往该公司发生过争执。近日,该公司将陆某诉至溧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
近日,我院民一庭受理了该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除了一份出警记录能表明被告因经济纷争到原告公司索取过债务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中,代表原告公司到庭的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太徐某,其自称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母亲。因其年事已高,缺乏相关法律常识,承办人指导其提交了相关应诉材料及委托手续。原告诉称,虽然女儿确实对被告负债,但陆某在2013年多次到其公司闹事、扰乱经营秩序,其讨债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3个月工人工资及因滞销导致堆积的货物损失费等共计17万元。被告陆某辩称,自己并未扰乱原告公司经营秩序,只是因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欠自己17万元债务才到原告公司去索债,被告已就自己的债权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查封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房屋,即将进行拍卖,徐某以公司名义起诉只是为了保住自己女儿的房屋。徐某以自己不懂法为由,不断要求另行举证,为此,法官多次向徐某进行法律释明,其主张的各项费用即使有证据对应也只能说明是支出不能证明是损失,也无法证明与被告有因果关系,并向其告知了举证的注意事项。但徐某一口咬定就是因为被告去公司讨债有过激行为,如关电闸、关大门等才导致工人不愿上班,导致产品堆积,甚至导致公司停业等,否认有其他因素导致公司经营不善。
为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承办法官至我市某派出所调取原告公司的报警记录,被告知仅有一条记录与被告陆某有关,即双方为债务纠纷起了争执后,被民警调解;而在陆某去原告公司讨债的同一期间,尚有其他债权人因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经济纠纷前去讨债,其中一人甚至将原告公司内蒸饭锅砸坏。但徐某认为其他人的讨债行为与此案无关,两年后才来起诉是因为指望陆某自己悔过,未料被告竟申请法院执行其女儿的房屋,一气之下便诉至法院,坚称社会上多人认为自己可以起诉,所以有理有据的。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为由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某及徐某丈夫等人当庭大吵大闹,对被告代理人和法官无理谩骂,并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法官向其告知上诉事宜后,严肃制止了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官点评:原告的诉讼请求若想得到支持,必须举证证明被告陆某有侵权行为、原告公司有实际损失、原告公司的损失与陆某的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味的无理取闹只会浪费司法资源、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所在,不是少数人钻空子、谋私利的场所,不论是所年老体弱的老年人,还是年富力强的年轻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推进诚信诉讼建设的同时,法律不会因为你是所谓的“强者”而逼你让步,也不会因为你是所谓的“弱者”而向你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