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丁某通过丹阳某房产中介介绍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以后发现买房合同中原本约定的煤气管道、数字电视等设施根本不能正常使用。故拒绝支付剩余的4000元居间费。明明吃了亏却反而遭中介起诉索要居间费,令丁某难以理解。今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丹阳某房产服务部诉称,2015年3月1日被告经其介绍购买了座落于丹阳市千家乐南苑2幢2单元201室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房价的1.2%标准向其给付居间费,但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居间费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在原告提供中介服务的基础上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原告未尽到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设施包括煤气管道、数字电视等,但煤气管道实际没有开户,数字电视处于欠费停机状态。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巨大瑕疵,不应支付居间费。

  法院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居间人的居间义务是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传达意思,牵线搭桥,促成合同成立,至于促成的合同义务由该合同当事人各自履行,居间人没有协助或督促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促成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合同中约定转让设施中煤气管道未开户,数字电视欠费即使是事实,也不能成为被告不支付居间费的理由。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居间费4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为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近年来,中介服务机构遍地开花,很多人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买房、卖房。很多中介服务机构对房产信息不甚了解,甚至有虚假宣传。但是由于当事人和居间方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买房者难以有效维权。因此,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对居间方的服务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维权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