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母子各开一家公司,一员工在两家店里交替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该员工自以为两家店是同一用人单位,在依法索要工资时告错对象,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遭法院驳回。

  【案情】少领一个月工资 告错了东家

  2010年3月,市民金女士开始在刘芸开办在本市大市口附近的一家服装店打工,金女士待人热情,能说会道,帮助刘芸把服装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深得刘芸的喜爱。

  三年多后,金女士又到刘芸的儿子刘启开办的镇江某百货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短期用工协议,期限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工资有时从刘启处领取,有时从刘芸处领取。

  2014年11月,金女士因家人病重请假回家照顾,直至2015年4月,金女士才料理完相关事宜,期间,金女士收到过镇江市某服饰经营部的上班通知。恢复“自由身”的金女士找到原东家想重新回去上班,可是镇江某百货商贸公司和镇江市某服饰经营部都拒绝了她。

  丢了工作的金女士十分气愤,想想自己尽心尽力为刘芸一家工作四年多,就因请了几个月假,说不要就不要了。金女士首先按法律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终结审理后,又向润州区法院起诉,要求镇江某百货商贸公司支付其2014年12月份的报酬1500元。

  庭审中,针对劳动合同到期后至金女士请假之前的3个月时间在哪工作,金女士与镇江某百货商贸公司负责人刘启争议较大,金女士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镇江某百货商贸公司上班,而刘启称金女士已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刘芸开办的镇江市某服饰经营部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应向镇江市某服饰经营部主张,并提交了有关证据。

  【裁判】谁用工谁负责  用工单位负责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不影响用工主体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

  金女士与镇江市某百货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金女士与镇江市某服饰经营部签订劳动合同而终结。

  金女士向镇江市某百货商贸公司主张其与镇江市某服饰经营部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金女士不仅感叹,“两家店的老板是一家人,我以为在哪家店干都一样,找谁拿工资也都一样,谁知道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看来依法维权也要找对对象。”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现在社会上一家人各自开办公司,所获利润由用于家庭开销的情形不少见,且在公司管理上一家人也可能有交叉之处,如委托发放工资、混用员工等等,但法律规定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两家公司即使是一家人开办的,也不能混为一谈,维权必须找准对象,看最后是与哪个签订的劳动合同,避免浪费精力打没有效果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