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纠纷的起因是买方交付价款后卖方却迟迟不肯过户、导致买方权利受损。然而近日,建湖法院却受理了一桩反其道而行之的案件。

  2014年5月,李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在李某名下、位于县城的一幢房屋转让给朱某。朱某支付价款后,李某便要求朱某协同办理过户手续,但让人想不到的是,朱某此时却一再拖延,迟迟不予办理。因朱某已支付价款,李某也不能再将房屋转手他人。无奈之下李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尽快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付了房款却不着急要房,这是什么情况?原来,2014年4月时,朱某的儿子与儿媳因没有房产而关系紧张,为了维护儿子和儿媳的婚姻,朱某当时是紧急凑钱买了李某的房屋。合同中有一项约定由买方即朱某支付房屋过户的手续费,朱某因年老近视,加之当时心慌意乱,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注意到这项条款。朱某支付价款后,儿子与儿媳的关系却突然峰回路转,此时房屋对朱某而言已不是必需品,再加上过户的手续费超出了朱某的接受限度,朱某便采取消极措施,拖着不办理手续。

  了解了前因后果,该案的承办法官刘开心中有了底。他决定“对症下药”,一方面与朱某强调,既然合同是双方当时意愿的真实表示,那么该合同便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与李某协调,考虑到当时朱某的实际情况以及房产过户手续费高昂的事实,请李某帮忙垫付部分手续费。在刘法官的倾心调解下,本案最终以朱某承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李某同意垫付手续费3000元的结果结案。

  [法官说法]

  房产过户的手续费高昂确实是一个问题。很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认真阅读条款便草草签字,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每一项条款都切实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希望人人都能做到在签约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这样也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