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上黄镇周山村委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类刑事案件。上黄镇周山村及周边村委相关村民约40余人,旁听了此起案件。

  陶某为河南人,在我市上黄镇打工并租住桥西村。2015年4月15日2时许,陶某伙同钟某在长荡湖禁渔期间,在南区火汊港与西区交界处水域,采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鱼,捕获各类水产品14.845公斤,后被长荡湖渔政监督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据了解,陶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同时表示,将以此为教训,以后绝不再做类似违法乱纪的事情。法庭认为,陶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伙同钟某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共同犯罪,应该支持公诉机关公诉意见。同时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之规定,作出拘役1个月15天的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