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触电意外身亡 家属起诉供电公司获赔偿
作者:张祖明 发布时间:2015-10-28 浏览次数:780
周末休闲娱乐池塘边钓鱼,岂料鱼竿不慎触碰高压线丢了性命。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最近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00247.5元。
原告诉称,2015年7月15日下午,马某与两位同伴一起去丹阳市吕城镇居庄村旁边的鱼塘钓鱼,在钓鱼的过程中,马某不慎将鱼竿触碰到鱼塘上方的高压线,导致马某触电身亡。原告认为马某触电的地点位于电力保护区内,被告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线的管理者,未在电力保护区内设立警示标志,没有明确保护区的范围,被告对马某触电身亡负有过错,故对马某的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990元。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本案被告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垂钓处的高压电线高度为6.17米,远高于国家电力行业关于10千伏架空配电线路技术规程中关于在交通困难地区高度不小于4.5米的规定,而且被告在事发地点已经设置了“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标志。死者陈志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现场有高压警示标志,明知该线路是高压线路,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被告具备法定免责条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求驳回对被告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引起受害人马某触电最主要的原因是其未仔细察看池塘周边的环境而在高压线下进行垂钓,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其自身的重大过失是酿成本次的事故最主要的原因;被告供电公司设置的高压线虽然距地面的高度符合技术规范,且已经预见可能存在危险而在鱼塘边设置了警示牌,但是,被告利用高压输电线路从事经营活动,增加了周边环境的危险性,未能切实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依法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上,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事故的原因力、过错程度等综合考量,本院酌情认定被告供电公司应赔偿原告方损失的25%,即100247.5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