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非法营运三轮车隐患多多,近日常熟法院判决一起因搭乘“黑三轮”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乘客张某因肇事三轮车主和轿车司机过错而受伤,起诉至法院后最终被判获赔近14万元。

  2014年9月8日,张某与其他四位朋友搭乘林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往北通过锡太公路某路口时与由东往西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张某在内的四位乘坐者以及林某本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张某伤势最为严重。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认定,三轮车车主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者叶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4年11月19日,出院后的张某将三轮车主林某、轿车驾驶员叶某及车主叶某某(叶某之父)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庭审中,叶某认为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应由其和父亲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超出的部分应由其和父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同意对被告林某应承担的70%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林某则认为其仅系出于好意搭乘,根据法律规定应适当减免其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林某对其提出的其系好意搭乘原告等人应减免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不予采信。该起事故致原告张某受伤,原告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对于原告损失中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叶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林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叶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超出的部分由被告叶某和叶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本起交通事故共造成包括原告张某在内的五人受伤,案外人中有两人已明确向法庭表示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为其二人预留相应赔偿份额,根据伤情情况法院为其余二人分别预留4500元及500元,其余5000元赔偿本案原告张某。原告主张医疗费137972.48元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予以认定。扣除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5000元后,尚余132972.48元。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叶某赔偿其中的30%计39891.74元,应由被告林某赔偿其中的70%计93080.74元,由被告叶某赔偿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告叶某和林某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原告受伤,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4.5万元,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93080.74元,被告叶某对被告林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本案责任可以确定,但原告因二被告的过错受伤,其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无法区分各自的原因力,判决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提醒市民朋友们,“黑三轮”事故频发,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便宜选择乘坐,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应选择正规交通工具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