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黄某在昆山市淀山湖镇某彩票店拾取一工商银行卡,随后便利用银行卡上的密码冒领现金12300元,最终触犯了法律,被依法判刑。

  2015年1月25日晚上,黄某在昆山市淀山湖某彩票店地上捡到一个黑色布质拉链钱包,里面有300元现金和一张工商银行卡。黄某一时起了贪念,便将钱包悄悄藏在身上,后来发现银行卡的背面还写了一行数字,正好六位。黄某便抱着试试看能不能取出钱的心态,一个人到了昆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操作,竟然发现卡上的六位数字果然是该银行卡的密码。黄某经过几次操作,将卡上的12300元钱全部取了出来,随后将银行卡和钱包扔掉。

  次日,被害人胡某向昆山市公安局报警,称其银行卡丢失并被他人冒领了卡内现金。经民警侦查发现,黄某正是昆山农村商业银行交易录像的当事人,便将黄某传唤至淀山湖派出所讯问。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损失予以退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保障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俗话说,他人之物莫贪。拾金不昧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不能把持住自己的贪欲,捡到他人贵重物品时,不能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黄某捡来他人钱包后,让自己的贪欲战胜了自己的理性,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实在让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