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私自扣押对方的货车和货物,擅自扩大双方的经济损失,自认为有道理的做法结果变成了不符法律规范的行径。

  2015年7月19日,强达公司的司机驾驶半挂运输车(载货15卷钢板)行驶至绿能公司门口的阔地掉头时,不慎将绿能公司的标识墙撞坏。事发后强达公司一边及时与绿能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一边将事故告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并申请对标示牌进行价格认证,但价格认证中心并未受理。绿能公司遂提出要求强达公司赔偿50万元导致双方协商未果,绿能公司调集数辆汽车将强达公司的货车团团围住予以扣押。7月24日,绿能公司擅自卸下挂车上已经卖给第三人的9卷钢板并存放在厂内,强达公司报警。因交警和派出所都已前期处理协调均未有结果,强达公司起诉至武进法院。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人接待绿能公司负责人后才了解事情的真正原因:之前绿能公司在外地也因撞坏他人物品被扣押车辆,因此公司负责人认为这种效仿并无不妥,何况是自己公司厂牌已被撞坏,扣押肇事者的物品理所当然。承办人向其详细讲解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仔细分析案件中所涉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告知其想当然的行动带来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的释法工作,绿能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强达公司也向法庭缴纳了5万元交通事故财物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保全金,该案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