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桌上满口应承替朋友做担保借款10万,酒后签字,回至家中,妻子不允,后反悔,遂引发纷争。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杨某俊应朋友之约帮其在借款上提供保证,允诺事成之后给予其借款额年息15%的利息。杨某俊欣然同意。在晚饭前杨某俊和朋友以及出借人谈好了一切,并就借款、担保事宜拟定了协议。三人为庆祝这份生意,多喝了几杯,但签字这等大事还没有完成,他们也就适可而止。杨某俊与朋友分别在保证人和借款人处签了字。大家高兴而散,各自回家。杨某俊把今天喝酒好替朋友作保证的事情和老婆一说,遭到极力反对。并声明如果替他作保证,就要和他离婚。

  杨某俊没得办法准备向朋友和出借人讲明不愿为这笔借款作担保,谁知朋友的电话无法接通,出借人直接表明,要不是有人做担保,我说什么也不肯把钱借出去的,现在钱已经被他领走了。你如果反悔就把钱还了我,这事也算过去了。

  杨某俊悔恨自己,不该为了一时贪念,让自己卷进去。他以酒后自己丧失自控能力所签的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该保证协议不成立也当然无效的诉请,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点评:

  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朋好友等熟人间,为了哥们义气,一时兴起在保证书上签字,事后反悔的,如无合同法第58条、民法通则55条之相关规定,保证是有效的,单方不得擅自撕毁。本案原告杨某俊为借款人向被告出借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