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张桂芳为捡公交车上的塑料瓶从后门上车,后车辆启动致张桂芳摔倒受伤。为索要赔偿,张桂芳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对张桂芳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捡拾废品不慎受伤 八级伤残后果严重

  2014年9月30日下午17时许,镇江市某线路公交车驶入终点站,乘客陆续下车。待乘客下车完毕,该车关闭车后门继续向站内行驶,17时47分,车辆停靠并开启前、后门,陆续有乘客从前门上车。17时47分40秒许,张桂芳左手持红色塑料袋,朝车厢后门走来,中间其特意至车厢后门外观察车厢后门摆放的垃圾篓的状况后,上车用右手捡拾了3个塑料瓶,在捡拾塑料瓶过程中,车辆后门在未关闭状态下即启动,张桂芳退后离车时摔倒在地受伤。

  张桂芳受伤后当日被送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脑外伤所致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张桂芳一直在镇江市和平街道桃园社区居住生活,依靠捡拾废品为生。

  讼争法律关系产生争议 运输合同还是道交人损?

  为索要赔偿,张桂芳将公交公司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她认为,其系公交车上的乘客,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按照运输合同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公交公司认为,该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本起案件应该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经过调取公交车上的监控,通过张桂芳手持塑料袋,径直走向车厢后门,在后门观察垃圾篓状况,以及上车捡拾废品的行为来看,张桂芳上车的目的系捡拾废品,其真实意图并非乘坐公交车至目的地,因此张桂芳并没有乘坐车辆的意思表示行为,双方之间并未成立道路运输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交公司驾驶人员在未确定车门关闭的前提下即驾驶车辆运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桂芳在车辆后门处捡拾废物,下车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过错,最终确定公交公司对张桂芳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11万余元。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何莉婷告诉记者,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车上人员是指保险机动车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事故发生时,张桂芳在车后纸篓捡拾塑料瓶,车辆即启动,张桂芳在退后离车时摔倒受伤,属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符合车上人员概念,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对象,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

  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车辆启动抛摔出车外的车上人员或者下车过程中因为车辆行驶等原因导致受伤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因此,本案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需追加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