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上了保险,当天却出了车祸,保险公司拿着“次日零时生效”的合同便无赔偿责任?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保险合同“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2015年3月3日,建湖人张某为自己新购置的家用轿车电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车损险等险种,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电话中向张某介绍了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当日下午,张某在保险公司交纳了一年保费并领取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为2015年3月4日零时至2016年3月3日24时。

  终于可以开着自己的车回老家过年了,张某的心里美美的。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张某交完保险回家的途中,为避让行人,张某不慎将反向行使骑摩托车李某撞伤。张某在赔偿了李某的损失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回绝。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2015年3月4日零时至2016年3月3日24时,而张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3月3日下午,故事故发生时,双方交强险保险合同并未生效,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强调,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况且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其中便提出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不同于普通商业险,是强制保险,不允许存在“真空期”,所以保险合同应当“即时生效”。因交强险,它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只有即时生效,才能真正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及维护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