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通知交房,却遭购房人拒收。经多次维修,购房人勉强同意接收房屋,但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责任。日前,南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2年,许某夫妇向某开发商购买总价款125万余元的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某日期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并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后,许某夫妇付清全款,开发商也通知交房,然而待许某夫妇验收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遂拒收。此后,开发商对该房屋进行多次自查维修,但漏水问题依然没能得到满意解决,最终许某夫妇勉强同意收房,此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二年半。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逾期交房是因许某夫妇拒收房屋,虽然房屋确有漏水问题,但这只是质量方面的小瑕疵,不能成为拒收房屋的有效理由。经审理,法院认为,许某夫妇与开发商所签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虽已通过验收合格,但并不能视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涉案房屋确实存在显而易见的质量瑕疵,开发商也进行多次自查及维修,该质量瑕疵直接影响购房人的正常居住使用,故应认定开发商违约,许某夫妇有权拒绝接收涉案房屋。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许某夫妇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官点评:购房人是否有权拒收有质量瑕疵的房屋?除了职能部门对房屋的验收合格,所售房屋还需符合正常人的入住条件。本案中,购房人验收后发现房屋多处漏水,严重影响其居住使用。后经开发商多次自查及维修,仍不能排除漏水问题的最终解决。购房人有权拒收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