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15日,洪泽法院这起因转包工程引发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某亮流出了悔恨的泪水。本以为能在这个工程上挣点钱,回去好结婚,侥幸让他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15年1月份左右,淮安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一项仓库维修加高工程,由刘某亮的好友同案犯杨某友组织施工。为了照顾自己的好友,杨某友将这个工程以包清工形式(包工不包料)交由被告人刘某亮施工。作为个人的刘某亮那有相应从业资质,也无高空作业的操作工人,就连前期投入的资金都还是西拼东借的来的。先天不足,工程居然也能开工。

  2015年1月21日,刘某亮雇佣的一个工人在其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下,就被安排由吊机登上约11米高的库顶进行铺设彩钢瓦,属高空作业,因其不具备高工作业资质,缺乏相应的工作安全经验,不慎踩破旧彩钢瓦而坠落至仓库水泥地面,当场死亡。

  事发后,刘某亮婚前大赚一笔的美梦彻底破灭了。刘某亮与同案犯杨某友共同赔付被受害人亲属70万元,还被判刑,可谓是人财两空。

  连线法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人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亮作为该工程直接负责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未能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致使无高空作业资质的工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为明知其无相应从业资质而转包的行为,同样构成本罪。因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违法的转、分包,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而不提供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都将增加安全生产的风险,施工方不仅要看到利益,更要想到责任,安全无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