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他人车辆酿事故 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获支持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5-10-14 浏览次数:575
一男子无证驾驶朋友车辆将他人撞伤,车辆所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保险公司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追偿这笔赔款。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驾驶人向保险公司支付先行赔付的所有款项。
宋某与顾某二人系同事,在同一家维修厂工作,宋某2013年购买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并与当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宋某平时将车辆放在修车厂。2014年11月12日,无驾驶证的顾某私自驾驶该车行驶至西外环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后果。交警认定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伤者王某向金坛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王某赔偿6.5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将6.5万元赔付给王某。
2015年6月8日,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宋某、顾某,认为宋某作为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顾某驾驶,保险公司有权就已赔付给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款向被保险人追偿,请求判决二人连带偿还先行支付的保险金6.5万元。
被告宋某辩称,保险公司支付的是赔偿款而不是垫付款,其责任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垫付责任;其主张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规定仅限于抢救费部分,未规定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可以追偿,因此保险公司无权要求追偿。
被告顾某辩称,保险公司基于强制保险的合同向宋某追偿,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车主宋某的行为没有过错,并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与驾驶人顾某并不具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故侵权人顾某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顾某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5万元,保险公司的全部追偿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