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也“躲”不了借款
作者:鲁海军 发布时间:2015-10-13 浏览次数:515
因丈夫借款,起诉离婚妻子共同偿还债务,而被告以离婚为由拒绝还款。近日,洪泽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2015年2月17日,洪泽县高良涧镇人毕某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向朋友罗某借款110000元,并当场向罗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当时两人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借贷利率。借款后,毕某因工程做得不顺利,因此一直未向罗某还钱。这可急坏了罗某,不得已只得到毕某家中索要,这时居然发现毕某已不知去向。罗某随之要求毕某妻子郭某偿还,但一次次索要,郭某均不予理会。令罗某意想不到的是,郭某玲居然向罗某出示了一张离婚证书,证明她与毕某已于2015年4月20日登记离婚,郭某言之凿凿,称她现在与毕某已无任何关系,之前向罗某借款的事她完全不知晓,所以债款根本与她无关。
眼看借出去的钱要打水漂,罗某怎么也不甘心,她不明白:向她借款时,毕某、郭某玲还是好端端的夫妻,怎么现在离婚了,说不还钱就不还钱了呢? 2015年4月27日,罗某一纸诉状将毕某、郭某某诉到了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拿着判决书,原告罗某总算松了一口气。
法官点评:民间借款多发生在私密场合,且多存于亲朋好友之中,出借人相对放松警惕,一旦出现纠纷时,就会出现举证困难。本案中,原告将钱借给了被告毕某,毕某将之用于夫妻共同承包工程当中,共享承包收益,且该笔借款涉及11万元较大数额,作为妻子的被告郭某某不可能不知道这笔钱。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应按照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责任。郭某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离婚前这些债务属于毕克个人债务。离婚不是消灭夫妻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理由。因而,郭某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债务的承担,郭某某在承担该责任后,可向毕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