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生产锅炉,生意红火,因此“发了家致了富”。一笔生意款没有追回,诉至法院,还被告知买卖违法。以买卖是你情我愿的事,为啥就违法了,为自己“叫屈”“。

  2012年12月,原告张某伟向被告张某俊经营的养殖场出售价值16500元锅炉并进行了安装。”因是同村人,双方各自认识,也就没有要求他付全款。“原告在法庭上陈述说。经过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推诿。

  “欠他12500元锅炉款是不假,但这个锅炉根本就无法使用,那年冬天还对我造成了10000元的损失。他告我,正好反诉他赔偿我的损失。”被告张某俊说。

  洪泽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一审作出判决,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相返原物,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民事法律行为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即“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对一般买卖行为来说,经双方合意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也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锅炉买卖行为,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必须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即使经买卖双方存在合意,其签订的合同成立,但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明确将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为无效合同。因而,本案中的原告张某伟作为未取得安装资质的个人,擅自出售、安装无生产合格证书的锅炉,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当然是无效的,要求付款的诉请当然得不到支持。同时,对于在买卖合同中存在过错的一方还要要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