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上午,我院刑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庭审中查明,被告人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11月,在如皋市吴窑镇、长江镇等地,使用呋喃丹(剧毒化学品)制作药饵毒杀麻雀等鸟类15.5公斤,并销售给被告人杨某加工后出售以供他人食用。如皋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徐某处扣押死鸟及药饵,从杨某处扣押白色粉末465g。经鉴定:从被告人徐某处扣押的死鸟及药饵中检出呋喃丹成分;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的白色粉末系剧毒化学品呋喃丹。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杨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亦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杨某在捕鸟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出售供他人食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审判员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两被告人为贪图小利,毒杀麻雀加工后销售供人食用,严重威胁了食品安全。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食品安全,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从严惩处。